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7]17号 2007-01-18 税屋提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现对广播电视村村通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单位对于其取得的上述免税收入应当和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的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一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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